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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介佣金下调
摘    要:市发改委宣布,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根据新的收费政策,住宅成交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及以下、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以上,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成交总额的2%、1.5%、1%和0.5%。

关 键 词:房屋交易  房地产经纪机构  佣金  中介  买卖双方  经纪服务  成交总额  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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