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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垄断型的强势企业与弱势企业所签格式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郭卫华,董俊武,刘园园.非垄断型的强势企业与弱势企业所签格式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6(8).
作者姓名:郭卫华  董俊武  刘园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卫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
摘    要:一、从典型案例谈起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源三门峡分公司)于2001年6月与BP(石油)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P公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多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并被嘉实多公司确定为三门峡地区特约经销商。该《经销商合同》共有23条内容,分别对合同期限、合同的自愿终止与违约终止、合同的效力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2004年3月,BP公司、嘉实多公司突然依据《经销商合同》第13条有关“合同的自愿终止”条款之规定向润源三门峡分公司发出单方面提前终止《经销商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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