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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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菊明.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的法律思考[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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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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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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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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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民事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立法完善 当事人 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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