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规定亟待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张鲲.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规定亟待完善[J].人民检察,2005(19). |
| |
作者姓名: | 张鲲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 |
摘 要: | 随着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加强,国际刑事司法规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与之相适应,各国刑事诉讼中,也普遍对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予以实际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