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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谓
引用本文:顾均慰.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谓[J].山东审判,1995(6).
作者姓名:顾均慰
作者单位:山东省法院咨询委员会 主任
摘    要:《法官法》的颁布,这是继《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法官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主要组成人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回顾我省司法工作的创建经历,各级司法机构担任审判工作的干部的称谓虽然几经演变,但是从来没有“法官”这一称谓。冠以“法官”一词,是始于今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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