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模式
引用本文:杨敏.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模式[J].中国律师,2003(2):39-40.
作者姓名:杨敏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我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这三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落后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在立法上也存在着某些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对于律师事务所应采用的产权模式,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律师事务所只能采取合伙制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的股份形式。也有人认为,从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来看,股份制的公司形式是合伙制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公司形式的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更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有利于律师业的产业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下面就股份制律师事务所…

关 键 词:产权制度  律师法  市场经济  股东所有权制度  法人财产制度  股份制  律师事务所  产权模式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