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引发的法律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郑雪倩.“SARS”引发的法律思考[J].中国律师,2003(8):27-28. |
| |
作者姓名: | 郑雪倩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主任 |
| |
摘 要: | 自2002年11月份广东发生一种未知病毒的疾病流行,相继在北京、内蒙、山西等地暴发,一直到4月8日卫生部卫疾控发〔2003〕84号文件,明确将此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畴,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SARS”有了正式的传染病的身份。在此非常时期重新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有了更深的认识。
|
关 键 词: | “SARS” 《传染病防治法》 《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