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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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晗雨,蒋桂芝.合同解除的效力[J].中国律师,2003(4):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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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晗雨 蒋桂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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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解除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是作为违约的补救而存在的。换言之,合同解除本身是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均将违约作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只是对违约形态的具体规定不一样)。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就是违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合同的履行为时点,对违约的救济可以沿着两个相反的方向进行。一是继续向前,强制的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一种则溯及既往,如同合同未曾发生。然而后者是以合同解除为前提的。这两种救济方式无疑是择一的。在履行利益难以用确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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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合同解除制度 损害赔偿 信赖保护 恢复原状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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