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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晓维.《律师法》修改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3(1):35-36.
作者姓名:张晓维
作者单位: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不再规定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应由律师自己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可由其他法律调整,如公司制的事务所,应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应由合伙法调整。《律师法》可以在执业资格一章中规定开业资格,真正把住执业和开业的“入门”关,将执业组织形式交给律协去管理和指导,以执业责任为核心,而不是以执业组织为核心,搞好律师的行业管理。二、关于“律师执业条件”考虑这一章增加开业条件的内容,成为“律师执业条件和开业条件”。将律师执业条件和在不同形式的执业组织即…

关 键 词:律师  执业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  执业条件  执业权利  法律  法律责任  执业义务  《律师法》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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