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张晓维.《律师法》修改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3(1):35-36. |
| |
作者姓名: | 张晓维 |
| |
作者单位: | 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不再规定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应由律师自己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可由其他法律调整,如公司制的事务所,应由公司法调整,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应由合伙法调整。《律师法》可以在执业资格一章中规定开业资格,真正把住执业和开业的“入门”关,将执业组织形式交给律协去管理和指导,以执业责任为核心,而不是以执业组织为核心,搞好律师的行业管理。二、关于“律师执业条件”考虑这一章增加开业条件的内容,成为“律师执业条件和开业条件”。将律师执业条件和在不同形式的执业组织即…
|
关 键 词: | 律师 执业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 执业条件 执业权利 法律 法律责任 执业义务 《律师法》 修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