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侵权行为 |
| |
引用本文: | 王毅,齐向超.浅谈共同侵权行为[J].中国律师,2003(8):73-74. |
| |
作者姓名: | 王毅 齐向超 |
| |
作者单位: | 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毅),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齐向超) |
| |
摘 要: |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
关 键 词: | 共同侵权行为 物权 合法权益 继承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