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为什么要增设挪用公款罪?
引用本文:陈重.为什么要增设挪用公款罪?[J].前线,1988(4).
作者姓名:陈重
摘    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条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增设挪用公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