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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不能有悖法律本意
引用本文:
崔维.释法不能有悖法律本意[J].商务与法律,2002(3):40-41.
作者姓名:
崔维
摘 要:
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关 键 词:
判决书
民事判决
再审
法院
条款
法律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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