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释法不能有悖法律本意
引用本文:崔维.释法不能有悖法律本意[J].商务与法律,2002(3):40-41.
作者姓名:崔维
摘    要: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关 键 词:判决书  民事判决  再审  法院  条款  法律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同事  简称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