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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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建民,范建灵.浅析影响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因素[J].人民检察,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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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建民 范建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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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任建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范建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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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案件中涉及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应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规定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法医鉴定通过医学、生物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在解决凶杀、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认定工伤、医疗事故、保险赔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法医鉴定混乱无序以致重复鉴定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鉴定结论发生争议而引发的上访已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不仅牵扯了党政机关的精力,还使公众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乃至法律的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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