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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义务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引用本文:常安.作为宪法义务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J].金陵法律评论,2012(1):76-81.
作者姓名:常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藏区习惯法‘回潮’与社会稳定问题”(课题号12YJA85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文章通过回溯立宪史中相关条款的立宪原旨、宪法文本结构中的内在逻辑,旨在阐明宪法第52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被规定为宪法义务的意义所在。而该条款之所以被认为缺乏规范性进而须从宪法文本中清除,实际上也是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抽象性和间接适用性的误解。另外,宪法除了规范性的一面,还具有政治性和伦理性的特质,所以宪法第52条所具有的道义性和政治性的一面并不能成为其无法作为宪法义务的理由。

关 键 词:宪法义务  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  宪法性质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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