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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家机关亟待健全和加强
引用本文:杜渺.乡镇国家机关亟待健全和加强[J].行政与法,1999(2).
作者姓名:杜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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