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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失落的自由心证制度
引用本文:李连峰,何杰.不该失落的自由心证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9(1):98-100.
作者姓名:李连峰  何杰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摘    要:正义与公平赋予司法权以神圣性和权威性 ,正义与公平本身却取决于社会公众的信任。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是裁判者之上的裁判者 ,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质上是一致的 ,只是表现程度和形式有差异。主观性和客观性构筑的证据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自由心证制度的现代意义 :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受到合理性制度的限制 ,裁判者“内心确信”过程体现科学性和法定性。“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为裁判者提供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这弥补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

关 键 词: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排除合理怀疑  内心确信
文章编号:1008-7966(2004)01-0098-03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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