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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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志宏.试论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解决[J].前沿,2007(4):13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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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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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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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港与内地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自由流动问题。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看待和解决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香港与内地之间小范围的安排难以适应两地经贸关系的大发展,搞一个大安排(大协议)更能反映目前两地经贸发展现状,更能切实、全面地解决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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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域经济一体化 判决自由流动 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7]4-01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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