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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追加立法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省政府批准。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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