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送达回证的使用范围 |
| |
引用本文: | 彭士翔.应注意送达回证的使用范围[J].人民司法,1983(8). |
| |
作者姓名: | 彭士翔 |
| |
摘 要: | 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抄送、报送法律文书时,往往附有送达回证,要求对方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把送达回证寄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受送达人了解文书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在于送达后要产生一定的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