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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引用本文:苏欢.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1(24):119-120.
作者姓名:苏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妊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私人诉讼  竞争者  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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