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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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欢.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1(24):1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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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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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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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妊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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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私人诉讼 竞争者 购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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