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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以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为例
引用本文:戴添禹.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以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2):159-160.
作者姓名:戴添禹
作者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摘    要:初查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程序。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初查活动随意性较大。本文通过对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的分析,认为目前初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提出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予以完善。

关 键 词:自侦案件  初查权  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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