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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逻辑命题与修辞命题——制度性修辞研究之四
引用本文:谢,晖.论法律的逻辑命题与修辞命题——制度性修辞研究之四[J].法学评论,2014(3):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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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作为言语构造的规范体系,不仅是由一套逻辑命题所构筑的,而且也需要修辞命题作补充。法律实践需要理性思维和逻辑命题来展开,但也需要诗性思维和修辞命题来展开。法律的逻辑命题和和法律的修辞命题是两类不同的命题形式。前者在法律中表现事物的客观规定性;后者在法律中表达主体的价值期待性。这两种命题又有一定相关性,其最基本的关联根据是它们都从属于法律这种人类言语现象。因之,无论逻辑命题还是修辞命题,都可以参与法治秩序的建构。特别在一个习惯于诗性思维的国度,强调逻辑命题在法律中的作用至关紧要,但丢弃修辞命题,法治秩序就丧失了一些必要的前提预设。

关 键 词:逻辑命题  修辞命题  理性思维  诗性思维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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