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 |
| |
引用本文: | 李琴声.论无权处分[J].当代法学,2003(4). |
| |
作者姓名: | 李琴声 |
| |
作者单位: | 泉州闽崇律师事务所 律师362000 |
| |
摘 要: | 无权处分是联系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座具体法规性桥梁,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无权处分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明确否认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实务界的法律适用的简明性和连续性得以维持,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在实践中仍然受到以下诸问题的困扰:无权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