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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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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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约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负责办理。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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