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理赔关系辨析——兼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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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国盛,林莉莉.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理赔关系辨析——兼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的适用[J].福建法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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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国盛 林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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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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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二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二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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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权 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 不可抗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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