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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群的行为构成犯罪——兼与方晓青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李清龙.吴群的行为构成犯罪——兼与方晓青同志商榷[J].法学,1988(11).
作者姓名:李清龙
摘    要:在《法学》今年第8期上,方晓青同志发表“析承包人侵吞超利润分成前的财产性质”一文(下称“方文”),认为承包人吴群侵吞超利润分成前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对此持相反看法,并提出商榷意见. 方文提出吴群不构成犯罪的关键有两个:第一,把吴群按合同规定上交超利润的一部分看成是做贡献.方文说:“超利润部分的财产是基于完成定额利润的前提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超过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交给集体,是承包者为集体所作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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