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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不宜使用多媒体示证
引用本文:方工.检察机关公诉不宜使用多媒体示证[J].法学杂志,2004,25(4):71-72.
作者姓名:方工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100040
摘    要:现在许多检察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常常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配合出示证据。所谓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将出庭所需要宣读、出示、播放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乃至物证照片等等证据材料,按照出庭示证所需顺序,分门别类地输入多媒体电脑,有的案件还要制作一些动画图解,或者制作一些文字说明,以便对案情加以解释,待到庭审时,配合公诉人示证,将这些证据展示在大屏幕或墙面上,供旁听群众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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