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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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高”于1984年作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司法解释,具体应用上弹性比较大。因此,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分析。一、关于强奸“手段残酷”《解答》中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一种情况。怎样才算残酷,区分残酷不残酷的界限是什么?我们认为,手段残酷是以暴力为基础的,暴力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称得上手段残酷。暴力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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