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名代理制度的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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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峰.试论隐名代理制度的引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1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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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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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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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隐名代理 ,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 ,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 ,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相对应。隐名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肯定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则严格坚持显名主义。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而言 ,也是以显名为必要条件。面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呈相互交融的趋势 ,这些都将对代理制度体系带来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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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民法通则 行纪制度 隐名代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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