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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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华,孔琪.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10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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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华 孔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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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武汉430074 [2]许昌学院美术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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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根据农民的公私观念,不同性质的纠纷由不同的调解人来解决,形成不同的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性村落,宗族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私的特征,同姓发生的纠纷一般在宗族内部解决,宗族构成一个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内部,纠纷又因私的程度不一样,需要在不同层级的单位中解决,从而型塑宗族性村落特有的纠纷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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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纠纷的控制单位 公私观念 私的程度 私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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