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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
引用本文:杨华,孔琪.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106-111.
作者姓名:杨华  孔琪
作者单位:[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武汉430074 [2]许昌学院美术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    要: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根据农民的公私观念,不同性质的纠纷由不同的调解人来解决,形成不同的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性村落,宗族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私的特征,同姓发生的纠纷一般在宗族内部解决,宗族构成一个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内部,纠纷又因私的程度不一样,需要在不同层级的单位中解决,从而型塑宗族性村落特有的纠纷控制模式。

关 键 词:纠纷的控制单位  公私观念  私的程度  私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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