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借调人员私了案件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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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宋萍.派出所借调人员私了案件的行为,该如何处理?[J].中国检察官,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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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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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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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6岁,高中文化,系某集团公司保卫处经济民警,自1987年开始由原单位借调到某派出所帮助工作。1998年,王在办理一起重伤害案件时,明知被害人已构成重伤,但碍于熟人说情,又先后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烟酒、饮料、食油等礼物,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2余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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