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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不能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
摘    要:《工人日报》11月17日发表闵坤斌的文章指出,时下,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不少企业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然而,一些企业的做法则显得缺乏理智:实行一刀切,规定职工必须人人人股,并以此作为职工上岗的前提条件,美其名曰“持股上岗”。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这种做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党的十五大精神的理解有失偏颇,以为中央提倡和鼓励企业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就是要求所有企业的所有职工都要无条件的参与。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对有关职工权益及《公司法》等与股份制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结果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民主意识不强,对企业实行改制及其方法、措施,不是在广泛听取全体职工群众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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