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破产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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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栋.罗马破产法研究[J].现代法学,2014(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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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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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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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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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人身责任 财产责任 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 普通破产 特殊破产 |
A Study on Roman Inslolvenc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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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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