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撤销程序对专利侵权被告抗辩手段的不公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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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济元.浅谈行政撤销程序对专利侵权被告抗辩手段的不公平限制[J].知识产权,1995,5(5):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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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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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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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侵权案 民事诉讼 被告 抗辩权 行政撤销程序 专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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