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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的起诉是否应予驳回?
摘    要:编辑同志:王某与刘某因转让小客车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在转让车辆之前已经同某公路客运公司达成一份租赁合同。按合同规定,王某租赁的小客车在租赁期间不得转让、转租。该合同并已进行了公证。法院据此以汽车买卖无效为由,判令王某退回车款给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并签了执行笔录,由王某给付刘某4万元用于办理附加费、过户费等。双方履行后,王某得知刘某早已办理完附加费证,遂以刘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退还4万元附加费款。对王某的起诉是否应该驳回,有三种意见: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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