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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集团只可能是社会的一个阶层
引用本文:易重华.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集团只可能是社会的一个阶层[J].湖北社会科学,2001,37(12):59-61.
作者姓名:易重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集团无论现在还是过去都只能是社会的一个阶层。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为我们提供的是阶级分析的原则和方法,我们不能用经典著作的阶级定义来比照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集团的阶级属性,应该理解定义的深层内含,同时还要注意对阶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社会范畴,应该从政治、文化、社会的特征来考察我国私营企业主集团的阶级属性。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或正在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的观点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

关 键 词:私营企业主集团  资产阶级  阶级  阶层
文章编号:1003-8477(2001)12-0059-03

Private-owned Entrepreneur Group Can Only Be a Stratum Of The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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