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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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恩.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6):6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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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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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九江学院,九江,33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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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立案制度应该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和案件分流的功能。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但在权力本位的立法之下,当事人不能参与立案审查程序,两便原则被演绎为审判利益取代诉权成为是否立案的决定性标准。立案制度出现功能梗阻。重构立案审查制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立案程序中应该建立对于审判权的诉权和检察权的双重制约机制,并通过立法鼓励、规范立案调解的适用,实现程序分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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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立案 诉权 程序主体地位 立案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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