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重述
摘    要:公共利益是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进入民主立宪时代应运而生,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之有着共同的政治历史坐标,两者亦并置于宪法征收条款之中。财产权本身就负载着具有竞争性的宪法价值集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限制财产权的自由价值来确证其他价值。在具体的征收情境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以专业知识为铺陈的行政过程,并不以"民意"为基础,它的实现也不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只是将公民财产由存续保障形式转换为价值保障形式,故而不存在公益与私益相对立的格局。此外,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偏离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征收事例,就将公共利益与国家优位理念相混同。当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是如何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正在徐徐铺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着实可以回应这一难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