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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引用本文:蔡立东.“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J].法学论坛,2015(2):13-19.
作者姓名:蔡立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3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14BFX07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关 键 词: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事实与规范  负面清单

The Theory of Equal Subject Relations: Its Abandonment and Persistence
CAI Lidong.The Theory of Equal Subject Relations: Its Abandonment and Persistence[J].Legal Forum,2015(2):13-19.
Authors:CAI Lidong
Institution:CAI Lidong;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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