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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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圣平.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15(2):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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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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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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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4XNI00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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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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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种类 最长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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