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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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声利.论法官造法[J].江西律师,2002(1):25-2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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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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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上饶市)灵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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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各国,在司法制度上展现出了互相交融,互相渗透、彼此竟合的前景。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严格分权的原则,首先遭到审判实践中公布的司法判例的否定;其次被法院解释权的扩大所否定;最后也为立法所否定,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制定法统管属于本法任何一条法令的文字和精神之内的所有事务。并在缺乏可适用的法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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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审判实践 制定法 法条 竟合 司法判例 民法典 司法制度 适用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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