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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引用本文:柏桦.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2).
作者姓名:柏桦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摘    要:我国现代立法承认匿名举报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政治沟通渠道的畅通,但不提倡采取匿名的方式。古代对匿名举报,也即"投匿名文书告人罪"现象一直持否定态度,自秦汉以至明清都确定为罪名,予以严厉制裁。古代立法为何会做出此种规定,所蕴含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不但值得探究,而且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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