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会见运行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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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剑鸣,胡志宏.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会见运行探微[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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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剑鸣 胡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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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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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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