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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不当而危害社会就应当处罚──也谈KV300L 逻辑炸弹案
引用本文:寿步.权利行使不当而危害社会就应当处罚──也谈KV300L 逻辑炸弹案[J].中国律师,1998(10).
作者姓名:寿步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中国律师)今年第4期刊登了周明先生的文章《软件产品的正当防卫──从KV300L++事件谈起》(以下简称“周文”)。周文认为,1997年6月江民公司在其反病毒软件KV300的L+十版中设置逻辑炸弹一事,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防卫行为。笔者与周文观点不同,现将观点阐述如下,希望得到周明先生以及广大专家、读者的批评指正0回l.虽不是计算机病毒,但却是“有客数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安保条例”)第23条规定,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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