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 |
摘 要: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1998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民族工作紧密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际,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这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