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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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广汉,赵晋虎.刘某应负部分赔偿责任[J].法律适用,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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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广汉 赵晋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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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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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日中午,太原市古交区草尖庄农民张老汉十三岁的独生女儿张小英,在上学途中,悄悄爬上路经此地的本庄农民刘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后马槽。刘发现后,先是劝她下去,张小英没吱声;后刘又加以训斥,她还是执意不听。于是,刘便不再理她,加速向前行驶。当行至一坑凹路面时,张小英被颠出率外摔伤。后送医院治疗六十余天,共花去医疗费、陪侍费、营养费一千余元。事后,张老汉找刘某,要求他负担一部分费用。刘某当即回绝:“你女儿要爬我的车,又不是我让她坐的,况且,我曾两次撵她下车,她就是不听,这能怪我吗?”街坊邻居也说:“你闺女不听劝告,不让她爬车非要爬,催撵下车她又不下,怎能让刘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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