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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莱格公司实用艺术著作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刘继祥.英特莱格公司实用艺术著作权纠纷案[J].电子知识产权,2003(5):23-26.
作者姓名:刘继祥
作者单位: 
摘    要:原告:英特莱格公司(INTERLEGO.AG)被告: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一审结案日期:2001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本案争议的玩具积木产品于1992年由宝隆洋行作为批发商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LEGOSystemA/S,依据丹麦法律成立,住所地及经营地位于丹麦比隆市7190号,亦以乐高未来公司LEGOFuturaA/S的名义经营业务)出具著作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

关 键 词:英特莱格公司  实用艺术著作权纠纷案  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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