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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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瑜.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司法判定[J].人民司法,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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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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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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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惩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自首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方式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①“自动投案对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②为正确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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