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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病”法医学鉴定1例
引用本文:吕红,胡斌暐.“烟雾病”法医学鉴定1例[J].法医学杂志,2008,24(3):239-239.
作者姓名:吕红  胡斌暐
作者单位: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83
摘    要:1案例 某女,34岁,某日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打一记耳光,晕倒在地,即刻被送至医院。检查:BP220/130mmHg(29.3/17.3kPa),神志不清,浅昏迷,左侧瞳孔直径1.5mm,右侧瞳孔直径2mm,对光反射消失。颈软,四肢肌张力高,右下肢病理征(+)。1h后查BP140/80mmHg(18.7/10.7kPa)。头颅CT示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入院后查体:神志不清,GCS6分,查体不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消失,四肢肌张力高,左侧肢体肌力5级,右侧肢体肌力2级。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烟雾病  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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