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应当成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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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维,史兰芳.私募债券应当成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对象[J].公安理论与实践,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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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维 史兰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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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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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从《公司法》《证券法》立法沿革上看,还是从《刑法》条文文义上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都应受到刑法规制。私募债券和公募债券具有同属性,私募债券同样具有债券的基本功能。欺诈发行债券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具有行政刑事二次违法性特征,且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犯罪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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